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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6   查看次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和局职能科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红黑名单”认定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争先创优,诚实守信,被评价为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依据《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为AAA级企业;

(二)依据《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为AAA级企业;

(三)依据《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为为AAA级企业;

(四)依据《淄博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年度综合评价公布为“优秀”的企业;

(五)依据《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为AAA级企业;

(六)依据《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为AAA级项目经理。

第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黑名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严重失信,存在下列下列情形(简称“黑名单情形”)之一的: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应当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黑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黑名单情形”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除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外,“黑名单情形”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方“黑名单”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七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黑名单情形”不良信用信息录入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章 信用“红黑名单”应用

第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实行诚信激励。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等媒体进行发布推介。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许可中减少或免除实地检查原件核验。

(三)优先推荐申报部、省级创优工程项目、先进企业、先进个人。

(四)给予下年度信用评价加分奖励。

(五)其他激励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应监管额度70%执行;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2、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计价中住房公积金的计取费率在核定时上浮1%,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不予缴存,单项工程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连续2年为AAA级企业)。

3、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时优先推荐。

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择优推荐省、部级优秀项目经理。

第九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实行失信惩戒。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中列为执法检查必查对象。

(三)企业不得资质升级、增项,列为资质核查重点对象。

(四)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五)给予下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六)市外企业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

(七)其他惩戒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惩戒措施。通报给相关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房地产开发出让用地、限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开的项目),限制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依法依规对其开发资质做撤销或降级处理,不得资质升级、暂停变更审批,资质撤销后限制新申请开发暂定资质;通报给相关部门限制企业控股或参股注册成立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到其他同类企业担任同类及以上职务;有在建在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提高20个百分点,预售资金监管拨付留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

2、勘察设计企业的惩戒措施。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监理企业的惩戒措施。企业所有总监理工程师每人只能监理一个工程项目。

4、建筑施工企业的惩戒措施。暂停企业的实时信用评价;限制企业投标活动;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2%监管。

5、招标代理机构的惩戒措施。列为招标人慎重选择对象;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6、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惩戒措施。暂停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实时评价,暂停期间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信用标不得分;限制其在新开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资格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十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奖惩。


第五章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开发布,按程序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红黑名单”发布之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将其从“红名单”移出。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情形”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发布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