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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查看次数:

 

发文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淄建发〔201729     发布时间:20170406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321

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

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执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做出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项目经理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墙改节能等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桓台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和所属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得到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以及项目经理依法依规施工的工程业绩,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

(二)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

第六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良好信用信息中的个人表彰类别(类别LH-1),由所在企业根据《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3),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个人奖项记分表》(附件1)格式进行填报。其它类别(类别LH-2LH-7)的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同步生成。

第八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桓台县建筑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按照职责,根据《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4),及时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附件2)格式进行填报。

第九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长期保存。良好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从认定文书签发15日后开始计算。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从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省级及以上质量奖项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项目经理合法变更,相关的信用信息随之调整。

第十一条 参与评价的项目经理人员信息,由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数据库生成。

外地进淄项目经理2年内没有信用信息更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后,不再进行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即每天对已录入的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计算得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实时公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的得分和排名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得分=信用信息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信用信息基础分为60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良好信用信息最高得分为40分,其中:

(一)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中个人表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新技术应用等五个类别(类别LH-1LH-5)的良好信用信息最高得分为30分,由五个类别的累积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计分。全市排名第1-10名得30分,以1分等差排序,排名第11-20名得29分,以此类推,排名第300名以后且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1分,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施工业绩最高分为8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中施工业绩额全市排名第1-10名得8分,以0.1分等差排序,排名第11-20名得7.9分,以此类推,排名第700名以后且有业绩的得1分。

(三)社会责任类别(类别LH-7)最高得分为2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同一类别的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仅计取本类别中在有效期内信用信息的最高分,不累积记分。其中,施工业绩额计取在有效期内业绩额。

第十六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表彰评优、市场稽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中应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实时评价分值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应的资信标挂钩。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项目经理信用考核满分为2分。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得分=2×(个人实时评价得分÷100)分;采用其他办法评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优先考虑项目经理的信用状况。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得分、施工业绩、有无不良信用信息等基础数据,择优推荐省、部级优秀项目经理。

第十九条 每年4月份公布淄博市优秀诚信项目经理名单。依据每年331日的评价得分排名、市内(市外)施工业绩额的大小、无发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数据进行计算确定。

第二十条 依据项目经理信用数据库,对一年内(上年41日至本年331日)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达到6分(含)以上、12分以下的项目经理,实行限制机制:

(一)施工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限制个人及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先选优;

(三)对项目经理及其所属建筑业企业负责人约谈、组织专门培训;

(四)外地项目经理,通报给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6个月内限制在新开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项目经理信用数据库,对一年内(上年41日至本年331日)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达到12分(含)以上的项目经理,实行惩戒机制:

(一)暂停其参与信用评价,限期整改合格后恢复信用评价。暂停期间的实时评价得分为0分;

(二)施工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限制个人及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先选优;

(四)对项目经理及其所属建筑业企业负责人约谈、组织专门培训;

(五)1年内限制在新开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 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数据库中的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严重失信项目经理名单等数据与淄博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发送至企业端。项目经理对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经所属建筑业企业审核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书后,在5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地进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按在淄博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个人表彰类别LH-1除外)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430日。

 

附件

1.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个人奖项记分表

2.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

3.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4.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