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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24   查看次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92

 

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审批程序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18号)要求,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结合我市建筑业行业发展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现公布如下:

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其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具体负责;其他资质委托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

二、资质申请条件

(四)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须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六)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没有数量限制。

资质申请程序

(七)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八)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市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申请材料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受理,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分别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九)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市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申请材料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受理及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

(十)资质受理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出具接收凭证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受理后的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查。

四、资质申报材料

(十一)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二)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业绩核查人(至少2人)在《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

(十四)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业承包资质的批复文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3.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

(十五)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的,企业申报材料转至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七)企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五、资质证书

(十八)资质证书变更、补办、注销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按资质申报程序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简化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按省《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提交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变更申请表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按资质申报程序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证书补办。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注销。

(十九)资质证书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2.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按资质申报程序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延续。

六、资质监督管理

(二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二十一)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二十二)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

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处后,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四)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资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本审批程序自201510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08